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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系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台灣就業通 / 各市政府單位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我的E政府 資遣通報系統 

2.台灣就業通 資遣通報系統 

3.資遣通報業務介紹--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洽辦單位:就業安全科
聯絡人:劉先生及楊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9及分機35611

4.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資遣通報系統

5.彰化縣政府勞工局資遣通報系統

6.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資遣通報系統

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全球資訊網-資遣通報作業

8.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全球資訊網-資遣通報

 

資遣通報的法源依據-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 

依法應於資遣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實際勞務

提供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法源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

將被資遣 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

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

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 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

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2月8日

台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及職業訓練局

92年11月11日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

亦釋明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13 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如下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業務 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罰鍰處分」:

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

「違反第9條、第33條第1項、第41條、第43條、第56條、

第57條第3款、第4款或第61條 規定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所資遣本國勞工之資遣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或被資遣本國勞工所擔任之工作為主管及監督人員等管理工作者,

可無須辦理徵詢作業。

 

資遣通報-外國人聘僱 

聘僱外國人工作期間,

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第13條、

勞工以第14條第1項及第20條之事由與本國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須以合理勞動條件依規「以書面」辦理徵詢作業。


 

如有相關疑義請逕電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23801761。

有關「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格式,

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網站下載使用。

 

線上資遣通報

「線上資遣通報」
※ 本「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只能使用「工商憑證」登入,

使用其他憑證(如自然人憑證等)無法登入,

請務必先行備妥 工商憑證及讀卡機,

以登入及使用本「線上資遣通報」系統。
(申請工商憑證,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查閱「憑證申請」流程)

 

※「本系統建議使用google瀏覽器,並請務必安裝最新版本HICOS元件」。

登入安裝元件出現帳號不存在或HICOS元件安裝環境檢測有問題時,

請與e政府平台客服中心(電話02-21927111)聯絡,

避免無法成功開啟通報頁面,或無法完成通報動作。

 

資遣通報-Q & A 

Q:資遣未通報如何補救?

若錯過通報也沒關係,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

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

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

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

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Q: 資遣通報逾期?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

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如雇主未依規定通報,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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