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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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Q:資遣通報的法令依據是什麼?

A: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二、Q:為什麼要辦理資遣通報?資遣通報的目的為何?

A: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所以雇主應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以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應協助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

 

三、Q:如果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有沒有罰則?由誰來罰?

A: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75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四、Q: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辦理通報,其中所稱的「雇主」應如何解釋?又如果我們公司(或單位)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資遣員工時,是否仍應通報?

A: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3款規定:「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另勞動部94年5月12日勞職業字第0940022631號函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雇主辦理資遣員工時,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五、Q: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辦理通報,其中所稱的「員工」應如何解釋?

A:勞動部81年8月26日台81勞職業字第28860號函釋:「凡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依法進用之人員均在適用範圍內,故在資遣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聘、僱之人員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六、Q:公司法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就業服務法第2條所規定之「員工」,是否須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A:勞動部93年5月13日勞職業字第0930019530號函釋:「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3款規定:『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又本部81年8月26日台81勞職業字第28860號函釋:『……凡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依法進用之人員均在適用範圍內,故在資遣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聘、僱之人員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故事業單位如係資遣委任經理人,自須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七、Q:何種情況之勞動契約終止,雇主須辦理資遣通報?員工在什麼原因下離職,雇主須辦理資遣通報?

A:勞動部82年2月8日台82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釋:「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92年11月11日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釋:「勞工如已依規定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時,舊雇主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 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八、Q: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通報,其中所稱的「離職日期」應如何認定?

A:勞動部82年1月18日台82勞職業字第40180號函釋:「係指雇主通知員工應離職之日起往前計算之意。」另勞動部94年3月18日勞職業字第0930063119號函釋:「勞工之資遣通報離職日期應以約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期。」

 

九、Q:就業服務法有關資遣通報的規定中,「10日前」應如何計算?

A:勞動部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599號令釋:「核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並自即日生效。」

 

十、Q:就業服務法資遣通報規定所稱的「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是指哪裡?

A:勞動部94年9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092號函釋:「本法第33條第1項所指之『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

 

十一、Q: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給付應預告而未預告之「預告期間工資」後,是否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A:勞動部92年12月23日勞職業字第0920068100號函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其旨在藉由執行資遣通報方式使相關機關協助被資遣員工再就業,其通報對象為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而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係課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義務,其預告之對象為被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二者所預告(或通報)之對象及立法目的不同,並不相互牴觸,故雇主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報。」

 

十二、Q:勞工於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是否仍需辦理資遣通報?

A:勞動部86年9月3日台86勞資2字第035588號函釋:「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及17條相關規定辦理。」故雇主仍應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十三、Q:新聘到職員工工作未滿10日離職,雇主是否仍需辦理資遣通報?

A:勞動部94年10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194號函釋:

一、按員工到職未滿10日,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仍有資遣費之給付義務,自屬資遣範圍,故仍須辦理資遣通報。

二、法已明定,若資遣員工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雖其資遣為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因素,且又係遭遇重大事件,然雇主仍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雖員工工作未滿10日,但係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則仍不能免除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仍應比照本法第3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十四、Q:雇主資遣勞工須「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列冊通報」的方式為何?

     A: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係指雇主應以書面或透過主管機關資遣通報系統傳送方式辦理資遣通報。

 

 

被資遣了,該怎辦?!

還在公司時

https://www.518.com.tw/article/905

1. 公司是否有提前通報並給預告期?

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即便雇主具有合法的資遣事由,

也應該預先給予勞工資遣的通知預告期,

並且預告期限應按照年資計算如下:

(1)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在10日前預告通知。

(2)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通知。

(3)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通知。

2. 每週要給的2天「謀職假」不能少

不幸被資遣了,雇主也應該提供你找下一份工作的時間。

依照法規規定,謀職假的請假時數為「每星期提供2天工作天」

也就是7天內最多2天,不僅可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請謀職假期間工資也應照給

3.記得領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服務證明書」一定要拿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勞工朋友們可依此作為申請失業補助及職業訓練的依據;而「服務證明書」則是用來記載有關你在該事業單位內所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關係到你在應徵下一份工作時的證明,因此,無論如何,都一定要請雇主發給你這2項文件。

4. 資遣費要怎算?! 可以領多少錢呢?!

雇主依約定,應該在資遣員工30天內發資遣費以外,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又可細分成以下2種:

(1) 舊制年資資遣費:

適用對象為2005年7月1日前,受雇在同一個事業單位的勞工。並且計算方式為:「每滿1年,發給1個月之平均工資」、「剩餘未滿1年部分,以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2) 新制年資資遣費:

適用對象為2005年7月1日後的「初次就業」勞工,或是「再就業」為此日期之後的勞工。而計算方式為:「每滿1年,發給1/2個月的平均工資」、「剩餘未滿1年部分,以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最快速的方式就是到勞動部提供的資遣費試算網站輸入資料,

就能輕鬆估算出自己能領到多少錢喔!

 

離開公司後

1. 離職後避免健保中斷,而損失權益

請參考健保加保方式:

 為職業工會或農會會員職業的工會或農會投保

 自身無工作但有眷屬可以依附眷屬的投保單位

 自行投保至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投保

 

2. 離職後,若想繼續投保勞保,但離開公司了,要怎麼加保勞保呢?

條件如下:

 勞保局規定,不論是非自願離職者,或是已經按照企業規定辦理退休者,只要勞保年資合計已滿 15 年,且尚未達到請領「老年給付」的資格,就可以用「被裁減資遣員工」身分續保勞保,同時也不會影響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

 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9-1 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人員續保勞保,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理論上原投保單位不得拒絕。但如果和前公司「分手」時鬧得不愉快,或是前公司拒絕為被資遣員工加保,甚至已經結束營業,勞工還是可以委由「代辦團體」(勞保局表列之職業工會)投保,或是以「個人」為單位辦理續保。

此外,由於員工被資遣(或退休)後已不具在職身分,投保時不能參加「職災事故保險」,僅能參加「普通事故保險」,其保費負擔比例,也會從在職時的員工 20%、企業 70%、政府 10%,改為員工自行負擔 80%、政府補助 20%。

 自行加入工會,勞保+健保兩者都在工會繳費。

 離職後尚未找到新工作前不保勞保,

國民年金就是取代勞保空窗期的年金保險

時間到政府會寄出繳款單寄到戶籍地,在有效期限內,各便利店都可繳納。

 

3. 非自願離職後,政府提供3種失業補助金,要幫助你一起度過這段難關,包含:「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及「提早就業獎勵津貼」。

離你家最近的就業服務機構,並攜帶印章、身分證、存摺、非自願離職單等文件,請現場的人員協助你申請失業給付金,建議事先打電話預約好時間再過去辦理,最高就能領到6個月的60%平均月投保薪資;而若失業者年滿45歲以上或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還可延長領到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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